哪些人具有房屋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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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具有房屋的優先購買權

具有房屋的優先購買權的人有:

1、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房屋所有人在同等條件下,需要將正在出租的房屋賣給承租人。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表示願意購買該承租屋,出租人與第三人成立的買賣合同無效。

2、房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房屋共有人能優先購買房產。另外,房產交易過程中,無論是籤合同還是過户,都必須有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否則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3、公有舊房原住户有優先購買權

如果是購買公有舊房,原住户有優先購買權。

4、原產權單位有房屋優先購買權

二手房交易同樣需要取得原產權單位的同意,並出具證明,合同才有效,買賣雙方才能辦理過户。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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