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購買權常見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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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購買權常見的情況有哪些

優先購買權是法律賦予特定對象的先於其他權利人主張自己財產權利的權利。實踐中常遇到的情況有: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應該提前15日(原三個月已被廢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3、共有人處分自己享有的份額的,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4、知識產權法上的優先購買權。①委託合同完成的發明,專利申請權歸研發人,研發人若轉讓專利申請權,委託人有優先購買權。②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歸單位,單位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完成人有優先購買權。③合作技術開發合同完成的發明,專利申請權歸合作人共有的,一方轉讓時,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71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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