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構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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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構成條件

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構成要件:

(1)租賃合同為房屋租賃合同。

(2)租賃期間,出租人向第三人出賣租賃的房屋。

(3)承租人能夠滿足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約定的買賣條件。

(4)承租人需要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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