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條款簽訂後如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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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後,勞動者離職時要按協議約定的範圍、地域、期限履行約定,用人單位要勞動者履行約定時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