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承諾及其構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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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承諾及其構成條件

承諾及其構成條件:

1、承諾必須是受要約人作出。要約和承諾都是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要約原則上是向特定的人發出的,所以,只有作為要約的相對人的特定人即受要約人才有權作出承諾;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承諾是受要約人對要約的迴應,只有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的承諾,才能使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從而使合同成立;

3、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凡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限的,承諾即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到達。凡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對話要約,承諾人須即時作出承諾。而非對話要約,則應當在合理期限內作出併到達要約人,否則,不能產生法律上的效力;

4、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 承諾是對要約的同意,所以只有承諾的內容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時,才構成雙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即所謂合意,從而使合同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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