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驗 如何看待未籤勞動合同主動辭職 來源:生活大全幫 9.65K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未籤 勞動合同 辭職 看待 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