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人員應收集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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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人員應收集哪些證據

辦案人員應收集的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的規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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