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集分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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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集分居證據

可以證明夫妻分居的證據有:(一)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二)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三)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四)人證,如朋友、親戚或鄰居,除了證人證言外最好再輔佐以其他的證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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