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案件應當提供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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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案件應當提供哪些證據

打官司關鍵是打證據,而繼承案件是老百姓常常遇到的案件之一,在打繼承官司時,有一些證據是必備的。必備證據包括:關於繼承發生的證據,如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等;關於繼承人的證據,如户口本、身份證等,用以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身份關係及繼承人的人數;遺產情況的證據,如房產證、存摺等遺產範圍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盡義務情況的證據;繼承人有無需要法定照顧的證據,如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等;如有尚未出生的胎兒,還要出示醫院的診斷證明。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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