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爭奪撫養權應該蒐集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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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爭奪撫養權應該蒐集哪些證據

女方爭取撫養權應蒐集下列證據:

1、證明自己給孩子提供的學習生活環境更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證據;

2、證明自己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生育的證據;

3、證明對方存在不良惡習的證據;

4、如果孩子在十週歲以上還可以蒐集孩子更願意跟隨其生活的證據;

5、證明孩子處於哺乳期的證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6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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