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離婚官司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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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離婚官司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第一,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證據;

第二,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個人財產,債務的證據;

第三,涉及子女撫養的還需要提交子女身份信息;

第四,雙方身份信息,結婚證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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