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增值税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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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增值税退嗎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税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10]220號)的規定,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户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另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6]187號)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於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1.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2.由主管税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因此,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户的,安置用房應視同銷售處理,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或是由主管税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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