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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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5、證人證言。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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