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提供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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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糾紛提供什麼證據

勞動合同糾紛需要提供的證據有:

(一)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二)證明雙方當事人民事法律關係成立的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單等。

(三)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四)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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