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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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主要是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沒有中國國籍、年齡不符合、大專以下文憑等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根據2014年10月頒佈的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十七條,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3、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其中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中,其他情形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一.不符合第十六條之規定,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的: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齡為十八週歲以上,三十五週歲以下;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8、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有任何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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