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的辭退包括哪兩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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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的辭退包括的情形有:
1、應予以辭退的情形
根據《公務員法》第38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1)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名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5)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2、不得辭退的情形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務員,不得辭退:
(1)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