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起訴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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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起訴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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