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開庭單位不參加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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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開庭單位不參加怎麼處理

當事人不參加仲裁開庭審理的,應當根據其在仲裁案件中的地位,作出相應的處理,即對申請人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對申請人,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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