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被申請人不到庭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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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被申請人不到庭如何處理

被申請人在收到書面開庭通知後,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如果被申請人在開庭後未到庭,而且沒有正當理由的,即視為被申請人主動放棄了仲裁庭調查、質證、辯論、發表最後意見等一系列的權利。

仲裁庭可以對申請人進行調查、審查核實證據、聽取意見,並審查被申請人提交過的書面材料後直接作出仲裁裁決,即缺席裁決。

【法律依據】《仲裁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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