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勞動關係仲裁訴狀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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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勞動關係仲裁訴狀如何處理

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起訴。對經過仲裁裁決,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必須受理。訴訟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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