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意義上的同居是怎麼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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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意義上的同居是怎麼認定的

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是指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共同居住生活,實踐當中一般至少認為應當有兩至三個月。

因此,如果法院認定存在同居情形,無過錯方不同意調解和好,法院應判離,並且無過錯方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實踐中一般最高限額為五萬元。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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