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的夫妻義務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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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的夫妻義務有什麼

婚姻法規定的夫妻義務有:(一)、夫妻互相扶養的義務夫妻扶養是指夫妻之間經濟上供養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權利和義務。1、夫妻間的扶養權利義務以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為內容,是婚姻內在屬性和法律效力對主體的必然要求。2、夫妻扶養從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時起產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終止時消滅,在婚姻關係有效存續的整個過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種狀態性的、持續性的法律關係。無論婚姻的實際情勢如何,也不論當事人雙方的感情狀況怎樣,夫妻扶養既是雙方的權利,也是雙方的義務,因而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必然是一種侵權行為。3、夫妻扶養做為法定義務,具有法律強制性。基於夫妻關係的特殊性,夫妻扶養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覺履行。4、夫妻扶養義務與夫妻共同財產制的關係。(二)、夫妻忠實義務夫妻忠實義務,即貞操義務,夫妻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應當互相踏實以維護婚姻關係的專一性和排他性。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三)、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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