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效力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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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效力怎麼認定

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和婚姻無效的情形,雙方到民政局登記的,就是合法有效婚姻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權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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