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意義上的同居該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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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意義上的同居該如何認定

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是指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共同居住生活實踐當中一般至少認為應當有兩至三個月。

因此,如果法院認定存在同居情形,無過錯方不同意調解和好,法院應判離,並且無過錯方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實踐中一般最高限額為五萬元。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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