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憲法任期的相關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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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憲法任期的相關依據是什麼

根據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人代表的任期同本大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相同。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都是5年,因此,各級人大代表每屆的任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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