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修改憲法的年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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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修改憲法的年份是

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大法,規定擁有最高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曾於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過四個憲法,現行憲法為1982年憲法,並歷經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訂。憲法解釋權由憲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屬於全國人大。憲法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也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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