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憲法關於任期的規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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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憲法關於任期的規定如何

根據《憲法》第六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六十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週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八十七條,國務院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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