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修改不超過兩屆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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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修改不超過兩屆的依據是:人民的根本利益,包括各種民主制度等這些都是要通過憲法來體現出來的,而且修改憲法本身也就是要充分發揚民主,嚴格按照法律制度當中的程序,使得憲法能夠很好的跟我國現代經濟轉型時期的很多重要戰略方針緊密的聯繫在一起。
這次憲法修改中,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也就是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為五年,如果到期可以重新選舉國家主席或副主席。不限於兩屆。只要人大選舉,國家主席可以任期為三屆或四屆等。這也是符合憲法以及時代要求的。
法律依據:
《憲法》第七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週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