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憲法對任期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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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大法,規定擁有最高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
曾於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過四個憲法,現行憲法為1982年憲法,並歷經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訂。
2018年這次憲法修正案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對現行憲法的第79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修改完善,第79條第三款的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原來有這樣一句話,“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這次修改把後面這句話,即“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刪去,應該説是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和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