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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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證據有哪些

需要提交的證據,一方受脅迫與另一方登記結婚後,可以通過提交如下的證據來撤銷婚姻關係:

1、身份證據:結婚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婚姻關係成立的證據;當事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明。

2、受脅迫的證據:可撤銷婚姻的法定理由只有一個,就是受到了脅迫。因此,雙方當事人必須圍繞是否存在受脅迫或者沒有脅迫的事實提交相應的證據,比如帶有威脅內容的書證、錄音錄像證據,等等。

3、時間證據: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因此,一旦發生可撤銷婚姻關係糾紛,申請撤銷婚姻關係的一方要提交時間沒有超過1年的證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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