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可撤銷婚姻的法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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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可撤銷婚姻的法律特徵

可撤銷婚姻的法律特徵為:

1、可撤銷婚姻是違反了當事人意願的,是違反結婚自由原則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包辦、買賣婚姻;

2、可撤銷婚姻是有婚姻事實的;

3、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的,它有時間限制。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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