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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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可撤銷婚姻處理的程序有以下兩種:

1、由婚姻登記機關宣佈撤銷婚姻;

2、由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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