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的財產分割怎樣分割

來源:生活大全幫 8.22K

可撤銷婚姻的財產分割怎樣分割

根據現行《婚姻法》第11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脅迫是我國可撤銷婚姻的唯一的法定事由。

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在司法實踐中,可撤銷婚姻的財產一般按照如下原則處理,處理無效或者被撤銷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的原則應當是:

1、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各自的收入,認定為個人財產。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按照個人財產對待。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被解除時,當事人一方個人的財產歸個人所有。

2、同居期間當事人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照按份共有處理。婚姻被確認為無效或婚姻關係被撤銷後,雙方當事人都有權請求從共有財產中分割出屬於自己的份額。

3、對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債權按照按份共有處理,債務由雙方協議償還,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雙方對債務互負連帶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