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延長試用期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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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延長試用期的行為一般認為是不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其中三年以上包含三年,不得超過六個月包含六個月。即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最多可以約定六個月的試用期。
但是,《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公司延長試用期的行為一般認為是不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其中三年以上包含三年,不得超過六個月包含六個月。即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最多可以約定六個月的試用期。
但是,《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