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員工的試用期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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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員工的試用期合法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所以私自延長試用期是違法的,但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試用期內對員工工作能力看得清楚,需要延長試用期。

對於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需注意以下四個要點:

1、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

2、應當在試用期屆滿前提出;

3、延長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法定期限;

4、延長試用期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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