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幾年可以宣告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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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幾年可以宣告失蹤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另外,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失蹤人:

失蹤人這個概念有兩個具體的含義,一個是它的一般含義,亦即其語文含義。另一個是它的特殊含義,亦即其法律含義。對應地,也就有了一般的失蹤人與法律上的失蹤人之分。不少的人都未注意這個區別,以致失蹤人及相關的幾個概念在許多重要場所被錯誤地使用了。失蹤人的財產是不能繼承的。中國《繼承法》第2條明確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而失蹤人只是下落不明,不能確認其死亡,所以,他的財產不能繼承,但應設立代管。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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