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宣告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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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宣告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不能宣告婚姻無效的情況有:

1、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但婚後已經治癒的。

2、結婚時,未達法定婚齡,但一方申請時,已達法定婚齡的。

3、無效婚姻請求權的行使期間屆滿。如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五條:對婚姻關係當事人死亡後,人民法院對申請宣告婚姻關係無效的權利期間規定為“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期間屆滿時,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以該婚姻關係屬於《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婚姻無效情形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又如受脅迫的一方請求撤銷婚姻的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申請人超過一年申請的,其撤銷權消滅,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婚姻法》規定,依法收養的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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