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對宣告失蹤是如何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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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對宣告失蹤是如何界定的

民法總則對宣告失蹤的界定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四十條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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