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下落不明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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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下落不明怎麼辦

一般情況下,債權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追討債務。債權人起訴時,應當到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法院起訴。法院立案受理後,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未出現,法院對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作缺席判決。判決生效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只要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仍可採取拍賣債務人的房屋等財產的辦法,來為債務人清償債務。

特殊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債款。《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同時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支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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