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中的期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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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中的期限有哪些

有下列期限: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要求損害賠償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不得起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7項,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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