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的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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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的成立條件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於他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後,就在不當得利人與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間產生了一種權利義務關係,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這也就在雙方之間產生一種債的關係。

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

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

一方受有損失:僅僅有一方受有財產上的利益,而未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不成立不當得利。

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係: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損人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係,是指受損人的損失是由於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

沒有法律上的根據:取得利益致他人損失,之所以成立不當得利,原因在於利益的取得無法律上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稱為“沒有合法根據”。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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