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領導職務層次在以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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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領導職務層次在以下設置

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六條: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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