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行賄罪刑事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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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如下: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的故意。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行賄的對象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或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