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貪污罪刑事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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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貪污罪刑事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犯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目的。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以及職務的廉潔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職務的廉潔性。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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