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60歲能否作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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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60歲能否作工傷認定

男的超過60週歲,女的超過55週歲的,勞動局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年滿60歲,即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由僱傭單位按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本人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但根據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規定,其中未滿60歲之前就在該單位工作至今且沒有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也可以進行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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