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合同提前多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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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合同提前多久通知

法定解除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當法定解除條件發生時,有解除權的一方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另一方收到解除通知時,合同就正式解除。但是,如果法定解除條件發生後,有解除權的一方在法定期限或者約定的期限內,不行使解除權,則喪失解除權,應繼續履行合同。如果法律沒有規定解除期限,合同當事人也沒有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合同一方仍有權催告有解除權的一方,在合理期限內行使解除權,如果合理期限內,有解除權的一方不行使解除權的,應視為有解除權的一方放棄瞭解除權,合同繼續履行。所以,法定解除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合同相對方,但是應當及時通知,否則可能會喪失解除權。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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