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合同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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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動合同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嗎

終止勞動合同是指企業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的終止,也就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勞動關係的終結,彼此之間原有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不復存在。

無論是勞動者提議解除勞動合同還是單位提議解除,通常都必須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但也有不需要提前通知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薪水後,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限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訓練或者調整工作職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招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商量,未能就變換勞動合同內容達到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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