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拘傳法條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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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拘傳法條有什麼

刑事訴訟法拘傳法條有以下內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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