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刑事傳喚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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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刑事傳喚的依據是什麼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刑事傳喚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對於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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