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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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徵,而以本人的名義所為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雖無代理權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為有代理權而須由本人負授權之責的代理。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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